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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
第二十一號
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關(guān)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〉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〉的決定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29日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(xí)近平
2018年12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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